辦理土地過戶手續,需要走🖬一系👐🈀列繁瑣的流程。
那位“過強”是在“建國”以前跟“呂一凡”🍒🚄簽訂的“贈予契約”,在那個年代,辦理過戶手續,其實遠沒有后來那么🗪🞟🕜復雜。
“過強”已經有了呂一凡親手簽名的“⚺🖟贈予契約”,而充當“見證人”的,達到5人之多。按照那個年代的辦證流程,過強只需要🅉🄲再到當時的相關部門的地籍.科室去登記備案,就算是完成了一整套的手續。
“過強”為了慎重起見☖,甚至還復印了呂一凡的戶籍證明等一系列的證件。自己把重要的材料統統抓在手。
老一代的土地證,并非像后世是個☵硬殼紅本,而是像文件似的大大的一🃮張薄紙文書。
新時代辦這土地證,就要復雜多了。
比如說,像🂆那30畝土地的所有者呂一凡已經過世了,盡管土地部門不是不可以辦證,但需要“公證.處”出具一份公證書。
公證書的內容,如果是直系親屬在沒🁳🌆有“遺囑”的情況下,自🁯然繼承死者的“土地遺產”,那就🁲得證明,死者死的時候,他的配偶及父母孩子,有幾人在世
按照現行法.律的規定,逝者配偶,是第一自然繼承人,可以先繼承一半遺🔨產。如果逝者的父母、配偶,還有孩子🍙🈜⚵俱在,那么剩下那一半遺產,上述的幾種人,同時平分剩💻🗀下這一半。
現行的規定,仔細想來,就有這樣一個令人啼笑皆非的結論:如果你父母都不在了,但因為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只要有一人仍健在,哪怕你是獨生子女,你也不能去🆉🍪辦理父🜳🆐母不動產的繼承過戶。
必須要爺爺🂆奶奶、外公外婆中仍然健在的那一位,承諾放棄繼承權,作為獨生子女的你,才🇬能順利辦理房產過戶。
這合理嗎
顯然有非常不合理的地方。父母出錢買⚺🖟的房子,父母🍇🅽那邊的親戚🕹沒有幫出一分錢,到了要“繼承”的時候,卻有權來分一部分他們有權繼承來自外公外婆或者爺爺奶奶的財產。
當然,如果“不動產”的所有人,生前就立好了遺囑,把🙃🇱名下財產都作了安排,那當然就按照“遺囑”來處置。但國人向來講究🏢面子,又有幾個老人會在生前,就主動立好“遺囑”的呢!
老人沒想⚱🕌過立遺囑,♗🈞當子女的也不好“逼”著他們去立。
總之,🗘🛷♖拖到兩眼一閉,撒手人寰了,后人🕻🎴🕑就得面對一大堆麻煩事兒。
就像現在梁🂆騰和吳瑕,算是🖬拿到了那位已經過世的“呂一凡”的30畝土地的“贈予契約”,但要在新時代,把這些土地“過戶”到他梁騰的名下,就還需要一份“公證.書”。
證明這位⚱🕌“呂👰一凡”的“贈予契約”是完全合法有效的。
這“公證⚱🕌.處”怎么去調查這樣一份“贈🕻🎴🕑予契約”有效無效是不是呂一凡的親筆簽名
那些作為“見證人”的5位🖬長者,估計年代久遠了,估計一個也不在世了,就算想找出他們錄取“口供”,方便出具“公證.書”,🇧🚿🙌都不復可能……